日期:2015-12-30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湘潭在线10月23日讯(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韶法)包工头李某拖欠农民工工资47万余元,在工程款未全部结清的情况下,这笔钱该他出吗?工程发包方又有没有责任?庞某等39位农民工一度心里“没谱”。
2013年7月,湖南某工程公司承包建设韶山某花园工程项目后,将该工程的砌体抹灰等工程承包给李某。之后,李某召集庞某等几十位民工进场施工,并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,“大工每天200元、小工150元”。
然而,李某由于管理不善,造成亏损,在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,尚欠庞某等39人工资47万余元。此时,由于施工设计变更,李某与发包公司就增加部分工程款因未达成一致,迟迟没有结算清。
2014年10月,庞某等39人将工程公司及包工头李某,投诉到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对此,工程公司认为自己与李某是承包关系,民工是李某雇请的,工资应当由李某负责,拒不配合。
今年2月,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裁决,要求工程公司依法支付庞某等39位民工工资47.1715万元,逾期不支付的将按照应付金额的50%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同年5月,工程公司因迟迟未履行被处以罚款。
2015年6月,工程公司不服诉至法院,状告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了包工头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为,工程公司应对李某拖欠的民工工资负责。按照法律规定,工程公司应向劳动局提供支付民工工资的凭证,但工程公司没有提供,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要求工程公司按照劳动局的处理决定,履行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。